《世界人權宣言》

序言:「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普世價值)

第9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人身自由)

第19條:「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

由。」(言論自由)

第20條第一項:「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


第8條第一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

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身自由)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言論自由)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國家暴力,侵害人權記者會」新聞稿

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無故不能逮捕、免於恐怖的自由…憲法及《世界人權宣言》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最近遭國家暴力侵害,數不清的民眾無故被打、被搶、被勒、被

咬、被逮捕、被恐嚇。

事發至今,雖然一張又一張血跡斑斑的照片與影帶公布了,但從總統、閣揆、國安局長、警政署長、警局長、分局長卻無一人道歉!他們還說,再來一次仍會這樣對待

人民!他們還說,警察可以隨意劃地為「管制區」並逮捕毆打強搶人民旗物!這還是我們熟悉的台灣嗎?這是何等傲慢的國家暴力?

時間:2008年11月25日周二,上午10時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3A
 

血與淚不只在肉體,傷痕已深刻在心裡。現在,我們只好站出來,以微弱的力量集體控訴國家暴力。我們要這傲慢的政府道歉、認錯、賠償、改正,還給人民公義、人權、與民主。

出席名單:

主持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

律師團 :薛欽峰、高涌誠、黃秀楨、莊勝榮、何朝棟、張景源、陳達成、朱芳君、蔡宗澧、李秉宏、莊柏林、林峯正等律師

與會人士: 閃靈樂團主唱 Freedy、遭警斷指限制自由三網友Lina與coffee shop與小薰、

                     台中市四議員陳淑華、賴佳微議員、邱素貞議員、紀麗玉議員、

                     台北市議員周威佑、一人散步遭逮捕聲樂家吳庭和、警察咬傷的林先生、

                   遭警搶旗勒頸毆打的台灣山林協會理事長林俊良與林口鄉民、圓山遭警圍捕強押的紀錄片陳導演、

                  上揚唱片趙先生、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代表、台灣之友會王美琇、市議員簡余晏…等人。


《洛杉磯時報》20081120報導

洛杉磯政府可望賠償1300萬美元給人民,以解決警方去年暴力驅散抗議民眾事件,警方指揮官已遭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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