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剃光他的頭髮!

中文以牙還牙這句成語,英文是用以眼還眼(An eye for an eye)來表達,

舊約出埃及記就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記載;

若再深究下去,比《舊約》更早的巴比倫(相當今天的伊拉克),約在紀元前1750年的「漢摩拉比法典」就寫明:

「一個人如果毀掉別人的眼,則應以毀掉他自己的眼為懲罰」,這應該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最早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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