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政府合法化的 "搬遷"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

  「拆遷」是房子需要拆了才搬遷,現在的「搬遷」是,房子不拆就可以趕你走


             

中國當局研究了兩年多的新拆遷條例1月29日週五正式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

新的條例惡意擴大了「公共利益」的概念

新規例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徵收程序、補償及訟訴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

就在條例發佈的當天,超過8百名上海訪民到北京,要求向法制辨官員遞交報告,申訴被強拆的遭遇

卻被大批公安及駐京辨人員帶走拘留。

多年來中國房地產商和政府官員圈地建房謀取「暴利」的後面是拆遷當中頻發的「暴力」。

拒絕拆遷者遭受恐嚇和暴力,各地因拆遷自焚、自殺的案例數不勝數。

中國媒體報導,僅在2009年,在北京、四川成都,內蒙赤峰和黑龍江東寧等地發生過多起居民自焚抗議事件。

 「公共利益」需明確界定

按照2007年起施行的《物權法》規定,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動產。」

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政府徵收房屋需要符合的「公共利益」作了七種規定:

國防建設需要,國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

國家扶持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政府改造危房、舊房;國家機關辦公用房;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規定「惡意擴大」了公共利益的概念,而這個「公共利益」幾乎涵蓋了中國現行拆遷當中的所有活動

比如把市政公用建築列為公共事業的需要,公共利益還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危舊房改造等等,這都不符合現行法律

把危舊房改造和政府辦公樓列為公共利益是新草案最大的敗筆。

那些民主程序,也很可能在強大公權力的壓迫下成為徒具其表的形式。

長沙「徵收」過程中的對抗,也與政府和民間對「公共利益」的理解有所不同相關。

地方政府執法人員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拆遷,實質卻是為開發商賺錢。

即是仲裁者又是執行者

在過去並沒有突出政府的強制徵收,而是由開發商、建設人做拆遷

在談不攏的情況下,才由政府出面強拆。

在過去的拆遷開發活動中,地方政府不能把自己的利益放在桌面上,得躲躲閃閃地做。

但按照現在的條例去做,過去政府和被拆遷人之間的緩衝就不存在,連遮羞布都沒有了。

「拆遷」一詞不再出現,將被「徵收」、「搬遷」等詞彙替代。

徵求意見稿共五章四十一條,對「強制拆遷」做了明確規定。

從「拆」到「搬」這個變化更可怕。

「拆遷」是房子需要拆了才搬遷,現在的「搬遷」是,房子不拆就可以趕你走。

過去關於拆遷是否合法還有爭論,(從新規定看)現在爭論都沒有,成了徵收。

拆遷中損害老百姓利益的是兩方面的暴力,一個是公權,即政府控制的司法權力,另外一個就是黑社會的暴力。

新條例出台後,黑社會的非法暴力就由政府這部份權力代替了。

政府若違法徵收 後果更可怕

在新條例確定政府作為徵收主體之前,各地已經有這方面的實踐。長沙之外,上海是另一個例子。

據 《財經》雜誌報導,在一場拆遷運動中成立的「虹橋交通項目閔行區指揮部」中,

區長陳靖擔任總指揮,指揮部成員囊括了閔行區主要政府部門的正職———

甚至包括最強勢的公安部門,有法律界人士將閔行區政府稱為「最強的拆遷公司」。

與面對平等民事主體的開發商相比較,和掌握公權力的政府議價的「釘子戶」有時更缺少爭取補償的能力。

長沙的現實也似乎驗證了這一點。

「政府成為徵收主體本身是對的,但如果政府違法徵收,就比原來的開發商做拆遷主體更可怕。」

補償標準最為核心

「事實上,更有價值的是地價,比房價不知高多少倍!」

中國用很少的錢將房屋下的土地拿走,轉手獲得數十甚至上百倍的收入,被徵收人內心無法平衡。

不解決土地制度,拆遷所導致的這種利益差價與社會矛盾無法消除。

此外,1994年的分稅制,是各地將土地財政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根源之一,因為稅收大半都上繳了中央。

台灣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擬銜接98年12月31日落日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創條例訂有「強制徵收民地」條款

產創條例授權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出其產業需求,設置產業園區,

甚至為了配合企業縮短土地取得時程,還大量排除土地法之相關規定,由政府代為出面,徵收私人土地。

這種隨意侵犯私人財產的做法,有違憲之虞

立院院長王金平指出,馬總統希望產創條例草案應與各界繼續溝通

既然各界對於條例內容還有意見,朝野立委可以繼續溝通。

產創條例未能在上會期休會前完成三讀,朝野立委最後同意暫時不處理,等新會期開議後,列為優先法案。

馬英九的溝通是說要立委同意的溝通?

 馬英九日前指示政院,應就產創條例多與朝野立委溝通,容納各界意見,並要政院2月時應針對產創條例重新檢討

產創條例是否仍會列為新會期優先法案,政院是否會主動撤回,備受矚目。

如果不將該案撤回政院重新修改,再送經濟委員會審查

因該案已完成朝野協商 但民進黨團拒不簽字,未來若在院會強行表決,勢必成為在野黨批評國民黨的標的

那是否又會像地制法一樣  以國民黨的執政優勢 強行通過惡法!

這樣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究竟是圖利於誰?

台灣或許比中國來的民主 但如此的修改 讓國家的權利如此無限上修

未來台灣是否會出現 如中國般 強制徵收與暴力衝突的悲劇與情節 

誰能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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