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如汽車、筆記型電腦…等),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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