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的平面媒體社論,有法官投書,要求法務部長王清峰下台,
這篇社論是士林地院法官洪英花所寫,她痛批檢方不但不保障被告人性尊嚴,還長期洩密給媒體,造成輿論審判,相對影響法官心證,
她也認為王清峰上電視大談個案,失去風骨,應該引咎下台。
報紙上,斗大的標題,要求王清峰下台,仔細一看,署名者還是士林地院法官洪英花,格外引人注目,
五大聲明,痛批法務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法官洪英花認為,法務部沒有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尊嚴,就是違憲,
還有,法務部遲到10月才要求特偵組自己調查內部洩密,但還要求媒體供出消息來源,檢方自己根本不自律。
檢方洩密,造成輿論審判,法官也是閱聽大眾,在沒有起訴前,大量吸收閱聽內容,如何確保法官公正?
另外,洪英花也拿部長上節目談個案來批評,認為這是行政干預司法,破歷任部長之風骨與堅持,應該引咎下台。
守憲、護憲是司法人員的天職
洪英花說,所謂法官「我心如秤」,是指不受政治因素、外在環境干擾,心中只有憲法、法律,投書發表是屬於學術自由,沒有逾越法官守則的言論尺度。
即使憲法爭議有人認為只是藍綠對抗的現象,也不影響法官對憲法的堅持,司法不能被政治化。
洪英花指出,不能把憲法位階的爭議,當成是藍綠對抗的現象,守憲、護憲是司法人員的天職
一、法官有義務依據合憲法律獨立審判
二、法官是法律和憲法的守謢神
三、判決違憲,浪費司法資源
(作者洪英花 現任職士林地方法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dec/18/today-o1.htm 一、法官有義務依據合憲法律獨立審判 基於憲法的最高位階原則,憲法第一七一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二、法官是法律和憲法的守護神 大法官解釋第三七一號 三、判決違憲,浪費司法資源 刑事訴訟法第二九五條規定「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國務機要費案之認事用法,總統均為不可或缺之一角,在釋憲機關未就違憲疑慮作出決定前,審判合憲之程序、實質正 法官無權作出違憲判決,故本案宜先釋憲,並裁定停止審判,待違憲疑慮消除,法院本乎職權再繼續審判。 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即對人民基本權的違憲侵害: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衍生的犯罪偵查不公開程序,乃為兼顧偵查成效與人權保障原則, 四、行政干預司法,法律不容: 五、社會責任—誓死捍衛正當法律程序: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為維護母法位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必須適用合憲的法律;
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必須先確定,適用的法律是否合憲;
各級法院的每位法官都享有具體法規違憲審查權,審查範圍包含實體法及程序法。
為確保憲法最高規範,能在個案受到貫徹,法官審理具體個案適用法規發生違憲爭議時,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的角色。
違憲審查權的行使,是權利,也是義務。
「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
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
釋。」
當社會大眾對法律有違憲疑義時,法官應就審理個案提出釋憲,不容以個人主觀上尚未形成違憲確信而拒絕。
尤其國務機要費案,總統為關鍵人物,牽絆全案之國務機要事實,勢須出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一規定,總統
於他人案件,有無當證人之義務,容有爭議;
回顧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精神,是否允其出庭,也有爭議;
在未經大法官釋疑前,續行審判程序恐將造成違憲疑慮,法官應體認國民情感,儘速聲請釋憲。
條文的旨意,在於本案之犯罪成立與否,應以他罪成罪與否為要件,為避免判決結果歧異、審判上重複調查、司法資源浪
費、當事人及證人一再接受審訊之疲勞轟炸等,得在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案審判。
國務機要費案總統雖未被起訴,實際上已成為經起訴之共犯,而相關當事人涉嫌犯罪之建構,均以總統涉及貪瀆為前
提,總統為夫人及相關被告是否成罪之重要關鍵;
何況依據大法官第三八四號解釋,人民並有受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保護之權利,總統對於國務機要費案須否出庭作證,仍是未
定之數,如果憲法不允總統就此案作證,相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如何保障?
司法就被告防禦權是否能盡完整之維護?
審判庭能否以偵查中對總統違憲偵訊取得之筆錄,引為夫人及相關被告定罪之依據,也有爭議。
義,既均無法完備,判決之合憲性何在?
洪英花 「誓死捍衛正當法律程序」
我國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
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即在維護國家法律秩序,保障基本人權,實現憲法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
刑事程序之任務不只在發現真實,且必須維護憲法所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唯有在保障人權的原則下,依
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追求偵查與審判之公平性,社會正義乃得以實現。
程序正義乃法治國家刑事程序中不容抹滅的核心價值。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
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即偵查秘密原則,凡偵查行動及偵查內容均不得對外透露,以免消息走漏,發生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偽證,尤應防止媒體
得知,造成輿論審判,嫌疑人名譽遭受莫大損失,被調查人若為商業公司,導致財務危機。
二、秘密偵查原則:
秘密偵查原則,乃維護人權的普世價值,部長縱容相關人士在偵辦相關案件期間內放消息給媒體,經外界質疑後,遲至九十
七年十月間始發出函件,要求特偵組自己調查內部洩密及查辦媒體供出消息來源,是否藐視人權及程序正義?
並違背法律人自律、反求諸己之道?令人不解。
三、未審先判,踐踏人權:
部長縱容洩密者放消息給媒體,恐有誤導閱聽大眾之虞,造成輿論審判,而「法官是人,不是神」更是閱聽大眾,在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被起訴前,大量接收閱聽內容後,如何能夠確保未來審判程序之純潔與公正?
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人權應受保障與尊重,乃法治社會顛撲不破之理,如被告在法庭,不得拘束其人身自由,蓋為避免被拘
束之形貌,誤導法官或陪審團先入為主,造成胸有定見之誤判。
洩密者是否該受嚴正之制裁?洩密者所導致相關當事人之人權危害,如何回復?
部長上節目大談個案,並發新聞稿承認「法務部僅就司法行政有關之司法互助部分向院長提出報告」
以上所為,有無涉及偵查應秘密之事項?案件當頭,司法行政有無謹守分際,僭行干預司法?
一般社會大眾、媒體對法治認識不清,尚可理解,今因為偵查秘密原則未被嚴守,正當法律程序失守,危及台灣法治,整個
社會氛圍陷入人權法治危機之境地,司法行政監督完全停擺,
部長上電視大談個案,更是破歷任部長之風骨與堅持,
部長是否應拿出過去援助弱勢族群的熱情,擔負起法治教育領航者的社會責任,引咎下台以挽救台灣人權!